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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中山条形码符号的结构

作者:中山辉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10 08:59:11

通常一个完整的中山条形码是由两侧静空区、起始码、资料码、检查码、终止码组成。

静空区

位於条形码两侧无任何符号及资讯的白色区域,主要用来提示扫描器准备扫描。

起始码

指条形码符号的第一位字码,用来标识一个条形码符号的开始,扫描器确认此字码存在後开始处理扫描脉冲。

资料码

位於起始码後面的字码,用来标识一个条形码符号的具体数值,允许双向扫描。

检查码

用来判定此次阅读是否有效的字码,通常是一种算术运算的结果,扫描器读入条形码进行解码时,先对读入各字码进行运算,如运算结果与检查码相同,则判定此次阅读有效。

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 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中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中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商品条形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符号。其中条为深色、空为浅色,用于条形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们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相同的。

条形码标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许多信息,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

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 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 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 日本。69代表中国大陆,471 代表中国台湾地区,489 代表香港特区。

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 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中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 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 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商品条形码。

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商品条形码 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 符号。其中条为 深色、空为 浅色,用于条形码识读 设备的扫描识读。

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们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 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相同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印刷企业的申请,依照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印刷企业通过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确定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核准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负责组织评审和抽样检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第七条 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印刷企业,应当到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书(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

第八条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完成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说明理由。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应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及抽样检验报告等报编码中心核准;对现场评审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指出不合格项。

第九条 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通过核准的,颁发《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对未通过核准的,编码中心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复认;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及复核。

第十四条 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改正;未改正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一)承揽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二)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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