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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技术装备的发展趋势

作者:中山辉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1 08:58:02

超市喜欢条形码是因为它能够淘汰价格标签,节约劳动成本。行业规划者还没有考虑到顾客可能对它并不买账。起初很多超市发放铅笔,以便顾客能够把货架上的价格抄下来。这种做法并未让顾客平息怒火,各州立法机构开始通过法律,要求商品必须附有价格标签。后来大型商场下决心采用条形码,由此形成的势头再也未能遏止。超市在中山条形码上经过一翻周折方获胜利,而杂货店也不是率先采用条形码的行业,甚至不是第二个采用者。

ESYNC 的咨询顾问约翰·希尔(John Hill)从自动识别技术诞生以来一直从事该行业,他说,铁路部门在全国配备了 1,200 台扫描器。铁路车厢上印著能够反射扫描器光线的条纹,使检查人员能够知道某个时刻的车厢位置。该系统曾经发挥作用,但最终被放弃,主要是因为条纹容易褪色,使条形码难以被识读。

1971 年,希尔帮助通用汽车安装了一个四条线的条形码系统,用于跟踪密歇根州弗林特别克汽车厂的传动装置。不过,汽车业花了 10 年时间才得以成立一个合作组织,就汽车制造商和供应商使用的条形码标准达成一致。联邦政府也于 80 年代初参与进来,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选定了一个标准。汽车业和政府的举措令条形码扎根于商业之中,这产生了两种至今仍不为很多人注意的影响:其一,条形码在生产和分销领域中的普及程度几乎与零售业领域相当;其二,当时有 270 种不同的条形码,UPC 只是其中之一。不过,现在广泛使用的可能只有几十种。

随着应用的深入,条码技术装备也朝着多功能、远距离、小型化、软件硬件并举、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向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型技术装备。现今的条形码有一系列的不同的patters线伴随着低于它们的二进制数。这些条形码一般都是矩形。目前,二维条码似乎是未来的潮流与他们保持比一般UPC条码或多个字符的数据容量。这个方形的图形代码可能看起来像一个相去甚远形成第一靶心代码,但都有自己独特的遗产在条形码的字。

消费者在零售门店或电商订购食品,当日收货或者次日收货已经是司空见惯。以京东商城为例,自2015年起,其自营产品超过85%实现了当日达或是次日达,这其中就包括了诸多的食品品类。消费者对于配送效率要求提升的同时,他们对食品稳定性和新鲜度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这给食品供应链上的供应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在2015 年中,我国果蔬、肉类、水产品冷藏运输腐损率分别为为15%,8%和10%左右,仅果蔬一类每年损失就达到1000亿元以上,相比发达国家5%腐损率水平仍较高。 

为了满足不断变化的行业需求,提升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的把控,超市经营者及零售商们需要食品配送的过程中搜集有价值的数据,以实现追踪产品。在这一过程中,条码的应用可以帮助从供应商到经销商的所有参与者实现更好的配送,从而有效降低食品的损耗。这不仅为消费者提供更新鲜更安全的食品,也为零售商们实现更高的收益。  可视化是关键  由于条形码能够代表的信息有限,传统的零售商通常使用条码解决方案来解决简单的问题。比如当条码与仓库管理系统结合应用时,若出现食品过期或者是有促销信息时,扫描食品条形码将会引发警报提示。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使消费者得到以低价买到高品质商品的机会,也让零售商和超市经营者可以在商品保质期即将到来前尽快减少库存。

目前,在食品打包到运输的过程中,为了确保食品可以顺利配送到商店货架上或者是消费者的家里,零售商人以及超市经营者需要完整的追溯可视性。消费者也需要同样的透明度。在食品的保质周期中,当面临某个产品需要补充库存,或者商品临期或过期不可销售的情况时,实时追溯产品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最基本的消费者服务,以保证他们无论身处何地都能享受到良好的体验,所以这样的能力就变得非常重要。 

不过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将条形码视作应对日渐复杂的货物追踪需求的解决方案,以记录和跟踪食品在配送过程中的确切时间、地点信息。  如何实现可视化  可追溯性需求正在变得日渐复杂。企业需要部署扫描相关的解决方案从而实现无缝地货物追踪,这是有效减少食品浪费的关键。面对精准的食品追溯的需求,国内的一些大型的食品厂商开始采用条码解决方案。例如,中国肉食品加工业排名第一位的雨润集团采用了标识简单而且容易实施的二维码(QR码)来追踪其冷鲜肉食品的入库管理过程。这个QR码不仅记录了肉类产品的加工时间、批次、有效期,还注明了肉类的原始来源,这样就能有效确保肉类食品的安全和可追溯性。仓库工作人员使用霍尼韦尔Granit工业级条码扫描器扫描商品条码  在一些发达国家,法律法规对的要求食品配送的信息完备性会更加严苛。全球综合物流及货运服务供应商德铁信可(DB Schenker)就正在面临这样的问题。该公司对于其在比利时维勒布鲁克最大的仓库进行了彻底检修,该仓库用于处理比荷卢(Benelux)地区消费者订单的分发站。德铁信可为了能够增加可追溯性,给所有货物都附上了含有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SSCC)的标签。该标签可以提供运输中的产品信息,不仅能用于精准及有效地追踪商品,也能满足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样的举措对于在超市上架的标准货品尤其重要。公司需要拣选库存货物时,不仅要求产品正确,对生产日期的精准和保质期的准确性都有要求。通过条码扫描技术的运用,企业可以精准筛选保质期适宜的货品进行上架。 

为了实现高度的可视化,雨润集团、德铁信可分别引进了如耐用型的手持终端、指环扫描器以及车载移动终端,还有SAP仓库管理系统等解决方案的应用。这些硬件与管理系统相结合,使得配送管理可以更加清晰可见。以霍尼韦尔8650 蓝牙指环扫描器为例,它适用于所有需要经常扫描条码的移动工作人员,是一款舒适易用且高效的工具。它不仅拥有出色的一维和二维条码扫描功能,其可穿戴式设计也能为工作着带来更好的舒适度和满意度。这些解决方案的引进为消费者们提供更加迅捷的品质服务,也能在物流配送中帮助从消费者和供应商两端共同减少食品浪费。

根本上来说,理想的供应链应该是用可实现的最快路径,将质量最好的商品送到消费者的手中。并且商品所处的现实环境应该是适合商品储存的,从而能够达到商品最少甚至无损耗。  通过运用现有扫描技术收集与分析所有相关数据,公司可以即时获取所有食品运送过程中的人员信息。这可以确保更快更准确地配送,也帮助供应商更好的满足消费者对于日常食品用品消费的需求。为了进一步实现快速精准的配送,条形码扫描器的使用效率变得至关重要。 

供应链行业也在不断见证着行业的创新与变革。例如,电商巨头亚马逊已经在中国、美国推出了生鲜商品业务,而今年3月,亚马逊将这一业务推广到了英国市场,宣布和英国超市巨头Morrisons进行合作。这也是亚马逊第一次在英国推出生鲜冷冻商品。随着这些<传统>电商扩大业务范围,食品行业必须迅速响应这些趋势,以保持竞争力、市场占有率并努力吸引潜在消费者。  本文作者是霍尼韦尔传感与生产力解决方案部副总裁兼大中华区总经理柴小舟,其中部分内容由霍尼韦尔传感与生产力解决方案部欧洲运输与物流行业市场经理Justine Clark提供。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  (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三)日用化学品;  (四)儿童玩具;  (五)家用电器。第七条 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八条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 2 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 3 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 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自发现遗失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 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 30 日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 30 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研究院。第十五条 商品条码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根据应用需要,系统成员可采用 EAN/UPC 商品条码、ITF-14 商品条码、UCC/EAN-128 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 印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质量。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 2 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十八条 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 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  (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3000 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 30000 元。第二十七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我国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十多年来,我国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坚持以发展为核心,以服务求巩固,以标准促应用,条码技术已从商业零售领域向运输、物流、电子商务和产品追溯等多领域拓展,并带动了条码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的零售业是条码技术最先广泛应用的领域。目前,我国商品条码用户有十余万家,使用条码标识的产品超过100万种,条码自动扫描商店(P0s)数万家,大大提高了我国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目前我国商品条码用户主要集中在食品、日化行业,商品条码在医疗保健、服装服饰、农副产品、化工、建材、家具、玩具、机械与电子、服务等行业的应用,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另外,在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对条码技术有迫切应用需求的食品行业、服装行业、家电行业、汽车行业,条码技术的应用只是初步的,大都仅用于供应链末端的POS零售。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工业制造领域,条码技术的应用已相当普遍。而在我国,条码技术在制造业的应用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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