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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快递条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作者:中山辉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9 08:42:36

黑白相间的方块“密码”不能被我们看懂,但很容易被手机“识破”。--这就是二维条形码。在网络横行、手机增值服务扑面而来的今天,二维码在手机与网络对接上有着最广泛的用途,它可以很容易地将平面媒体内容延伸到手机网站。

这种黑白相间的方块二维码不容易被我们看懂,但很容易被手机“识破”,并告诉手机各种相应信息。二维条形码可以被印刷在报纸、杂志、广告、图书、包装以及个人名片上,手机用户通过拍摄识别二维码即可解读二维码中的信息,可以完成很多原本在手机上比较复杂的功能,包括写短信、输入名片、发E-mail、书写文本(备忘录)、上网、获取优惠券、参与抽奖、了解企业产品信息,并可随时下载图文、音乐、视频等。中国移动已经推出了一种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实现手机上网的数据服务业务——中国移动条形码识别上网应用。

对于顾客而言,无论是从公众的报纸、杂志、灯箱、路牌、墙体等广告上,还是从企业印刷的宣传单、促销券、产品说明上,只要使用手机的拍照功能,对着中国移动二维码“咔嚓”一拍,就能随时随地浏览企业的专卖店,了解产品和服务信息,甚至直接下订单,从此不再受任何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基于这种应用,企业可以在手机上搭建一个移动分店,只要很少的投入,不用增加场地,不用增加雇员,甚至不用额外进货,就可让企业吸引新客户,留住老客户。银河传媒正在建立这种面向企业的二维码销售渠道,并为中小企业提供手机上的移动商铺平台支持,使企业的商铺通过二维条形码与用户随时随地相联。

另一方面,企业做广告和推广,总是受到版面或空间的限制,不能放置很多内容。但有了手机二维码,只要用拇指印大小的地方,就能放任意多的文字、图片,甚至清晰的声音和视频,从而使企业达到增加广告内容的目的,同时节约广告成本。所以说,通过二维条形码技术,传统平面媒体、互联网、手机这三种媒体形式是可以互动的。现在,北京的易初莲花、沃尔玛超市、各大地铁站等人流量比较集中的场合都可以看到二维码的宣传广告,相信不久后,二维码会更贴近我们的生活。而且,现在在网上已经可以找到很多在线编码工具,我们可以编写属于自己的二维中山条形码了。

医疗医院在病人方面使用腕带中山条形码标签。但由于腕带条码标签通常都会弯曲,而且条码打印机在腕带上打印条码空间有限,因此在腕带上打印条码具有挑战性。医院、劳教所、娱乐场所等地点采用腕带条码来提供自动数据采集,以提高效率和准确性,同时减少代价高昂的危险性事故。系列条码标签具有出色的打印品质,并有多种色彩编码可供选择,可实现安全、准确的病人和顾客跟踪。以下是在腕带上打印条码的几点建议:

一、选择合适的条码符号对于细细的腕带而言,医院管理人员在上面打印的条码涵盖信息总是很多。虽然一维条码不能存储所有信息,但是任何一款条码阅读器都可读取。而二维条码包含的信息广,但是只有专门的2D扫描枪才能读取。此外当病人手上腕带的条码弯曲时,会使得读取困难,因此要选择一种条码可以涵盖必要信息又要能在腕带平平的部分打印。例如比较UPC码和Code128,前者常用于零售行业应用,但是Code128能在更小的空间里容纳大量信息,是理想的腕带条码选择。

二、优化扫描性能和条码耐久性由于病人的腕带脱戴多次,会造成很多磨损,因此条码耐久性是至关重要的。此外,腕带一旦暴露于酒精或其他溶剂会导致条码不可读。通过制造商提供的直接热敏打印机打印条码,可减少褪色、提高耐久性和扫描性能。

三、校准腕带与条码大小,避免不必要的浪费由于腕带是一个微小的介质,适当调整条码打印机以适应腕带的宽度是必要的。从而确保打印正确对齐。在腕带上打印标签需要不同配置,因此请务必参考打印机手册,以便适当设置和配置,以实现最佳打印。

下面列出部分腕带产品以及特性:产品组产品描述Facestock材料标签类型Z-BandDirect腕带此款热敏高级腕带可为医院提供自动ID验证。符合FDA、HIPAA、JCAHO要求。采用UV清漆。聚丙烯热敏Z-BandQuickClip腕带采用色彩编码夹扣闭合的热敏腕带,用于准确的患者识别和娱乐场所的顾客准入。聚丙烯热敏Z-Band4000此款热转印聚酯腕带采用便于带手套使用的粘合闭合,耐油污、耐磨损。无乳胶,可防窃启。聚酯热转印Z-BandVoid腕带具有特殊VOID特性的防窃启腕带,可提高安全性。提供出色的打印质量,可对患者和顾客进行准确识别。

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中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中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

商品代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商品条形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符号。其中条为深色、空为浅色,用于条形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们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相同的。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中山条形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区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本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第六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农副食品、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水果;(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人造板;(五)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日用化学品、玩具、纸制品、陶瓷制品;(七)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规定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八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将编码信息书面告知编码分支机构;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制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销售者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符合规定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伪造商品条码或者用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尚未分配的商品条码;(五)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他人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条码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的,或者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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