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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ITF-14条形码怎么生成?

作者:中山辉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9 08:25:05

近几年来,国内各大商场,连锁店等商业企业认识到了商业POS系统给商业企业管理带来的巨大效益,纷纷建设商业POS网络系统。对于网络系统的设计安装原理,各专业刊物均有详细介绍,这里主要谈谈作为商业POS系统前端数据采集部分的商业条形码扫描器如何选择。商业条形码扫描器常用的主要有:CCD扫描器,激光手持式扫描器和全角度激光扫描器三种。

一、CCD扫描器是利用光电藕合(CCD)原理,对条形码印刷图案进行成像,然后再译码。它的优势是:无转轴,马达,使用寿命长;价格便宜。选择CCD扫描器时,最重要的是两个参数:景深由于CCD的成像原理类似于照相机,如果要加大景深,则相应的要加大透镜,从而使CCD体积过大,不便操作。优秀的CCD应无须紧贴条形码即可识读,而且体积适中,操作舒适。分辨率如果要提高CCD分辨率,必须增加成像处光敏元件的单位元素。低价CCD一般是5口像素(pixel),识读EAN,UPC等商业码已经足够,对于别的码制识读就会困难一些。中档CCD以1024pixel为多,有些甚至达到2048pixe1,能分辨最窄单位元素为0.1mm的条形码。

二、激光手持式扫描器是利用激光二极管作为光源的单线式扫描器,它主要有转镜式和颤镜式两种转镜式的代表品牌是SP400,它是采用高速马达带动一个棱镜组旋转,使二极管发出的单点激光变成一线。颤镜式的制作成本低于转镜式,但这种原理的激光枪不易提高扫描速度,一般为33次/秒。个别型号,如POTICON可以达到100次/秒,其代表品牌为Symbol,PSC和POTICON。商业企业在选择激光扫描器时,最重要的是注意扫描速度和分辨率,而景深并不是关键因素。因为当景深加大时,分辨率会大大降低。优秀的手持激光扫描器应当是高扫描速度,固定景深范围内很高的分辨率。

三、全角度扫描器是通过光学系统使激光二极管发出的激光折射或多条扫描线的条形码扫描器,主要目的是减轻收款人员录入条形码数据时对准条形码的劳动,选择时应着重注意其扫描线花斑分布;在一个方向上有多条平行线;在某一点上有多条扫描线通过;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各点的解读机率趋于一致。

条码技术是世界上广泛应用的一种自动识别和电子计算机数据输人的手段,是提高工作效率的管理工具。条码印刷品的质量就象商品本身的质量一样影响着销售,合格的条码符号是POS系统实行自动化管理的必要保证。我们看到有关部门对印刷企业实行条码标志印刷资格认可制度,并对试印刷与正式印刷之试品及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条码印刷品质量,有条件的应该使用条码检测仪对条码进行检测,至少保证条码在B级以上;但是,这之后的情况容易忽视,有一部分商品条码在印刷企业印刷之后,经检验为合格品,而在系统成员使用过程中以及流通到商家手中之后,却成为不合格品,应引起系统成员的重视。

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值得注意,重视了下面几个环节中的问题,就可以充分地提高中山条形码的识读:

1、商品外形设计不正确常见的是饮料,尤其是聚脂瓶装饮料,外形凸凹小平,而条码符号通常印刷在塑料标签上,标签粘贴在瓶子上后,也随着瓶子外形变得凸凹不平,发生皱折,造成条码符号无法正确识读。这种情况,应在设计瓶子外形的时候,保证标签的部位是平滑的。

2、部分袋装商品,将条码符号印刷靠近袋子边缘,尽管印刷之后检验合格,但是装入内容物之后,发生变形、皱折,仍然无法正确识读条码。正确的方法是,在设计条码位置时避开接缝、变形部位,最好先在袋内装入内容物之后,观察其平整部位,再在此位置印刷条码符号。

3、部分盒装商品,包装盒平铺时检验条码符号合格,但是当纸盒折叠好之后,却将条码符号遮掩了一部分,或者左右空白区不足。这应该在设计条码位置时充分考虑。

4、为追求商品上档升级,很大部分商品套上了热收缩膜,也有因此而造成条码不合格的情况。热收缩膜受热收缩之后,在商品的角上无法收缩平整,形成皱折,在此位置的条码符号无法正确识读。

5、有些商品,尤其是儿童商品,在热收缩膜与商品之间放上标记,小玩具等,以吸引顾客,常见的是泡泡糖放立体水晶胶,常将条码符号部分甚至全部遮掩,造成无法识读。

6、商品上再标注其它内容造成条码不合格常见的是食品标注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错误地标注到条码符号上。盒装食品使用移印油墨,用手工印码机进行标注,有的盒子上条码位置设计在与标注日期位置相对应的另一面,而移印油墨印上后变干需要一段时间,快干性油墨需2~5秒,慢干性油墨用5秒以上。当标注日期后推放盒子时,未干的油墨就会污染另一个盒子上的条码符号,堆放多少污染多少,形成污点,无法正确识读,这应在设计条码位置时予以重视。

7、特殊商品速冻食品,如冰淇淋等,经冷藏后取出时,其表面由于低温凝结了一层薄冰块,全部或部分盖住了条码符号,致使无法正确识读。这类商品是季节性的、短期的,宜采用店内码。

总之,要保证条码的识读率,不仅要对条码的印刷过程进行控制,还要对条码印刷品的使用过程予以控制,只有对条码的印刷直到携带条码符号的商品经过POS系统销售出去这一整个过程进行关注,才能有效地促进条码识读率的提高。

商品条码可以采用传统的印刷方式印刷,也可以采用专用计算机软件生成打印或者专用条码打印机制作。

采用传统方式用原版胶片制版印刷的条码,通常与其它包装装璜图案一起印在商品的外包装上;采用计算机生成制作的条码,通常打印在标签上;专用条码打印机通常打印条码不干胶标贴。由于商品条码有严格的条、空尺寸规定,人工描绘和用条码印刷品扫描翻拍、复印的商品条码均不能达到标准的要求。商品条码可以印在商品上的外包装上,也可以在商品无包装的情况下,直接印在商品上或用标签粘贴或挂在商品上。为便于售货员销售商品时扫描条码,条码应避免印在人眼看不到的地方,如:商品内包装上或包装的内侧上等。

商品条码标志印制在商品上后,还要随商品经过运输、仓储、货品上架等过程。在这些过程中,有的商品条码会被污染、损坏或被遮盖,消费者如果选购了带有这样条码的商品,在结帐时,会因条码无法扫描而被要求重新换取商品。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选择有完整条码的商品。

商品条码的质量是商品条码能被识读设备正确、可靠、快速识读的关键,是自动扫描商店能否正常运行的前提。能为某一商场扫描器识读的条码,不一定能够为其它商场的扫描器识读,也就是说不一定符合标准的质量规定。因此,为使商品条码能在国际市场上通行,必须确保条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商品的产、供、销三方在条码应用时应高度重视条码质量,在商品条码的印刷、商品进货、销售进行要做条码的质量检查,条码质量检查包括:

1、商品条码合法性检查:查验制造经销商是否有《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及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唯一性检查:检查商品是否存在“一码多品”或“一品多码”的现象。

3、印刷质量的检查:商品条码印制质量检查应按照国家标准GB12904《商品条码》和GB/T14258《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进行检查。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促进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特殊商品的条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无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商品条码的应用工作。鼓励、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提高商品的自动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可以自愿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七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应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有关申请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第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品条码注册材料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并经国家批准后,颁发证书;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理由。第九条商品条码持有者首次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存。第十条商品条码持有者变更其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商品条码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商品条码。第十二条商品条码持有者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商品条码持有者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已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十四条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具备下列证件和材料:(一)使用者的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境外商品条码注册证件或者相关资料;(三)使用者与注册者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审核持有者有效的商品条码证书或者合法使用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印制商品条码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印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二)使用已注销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条码;(三)转让商品条码使用权。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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