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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金属条码代表什么?
作者:中山辉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31 08:41:47
根据编码自制条形码可以使用吗?
看你的条形码是用于什么场景
1。用于市场流通交易的条形码,通常称作商品编码(需要企业自行去当地物品编码中心申请),用处是扫描该中山条码可以得到产品在物品编码中心已经备案的信息。
2。企业内部流通的条形码,也称追溯码,物流码等等,用于企业内部对生产管理和物流追溯,产品追溯等管理用途的,此类编码可由企业自行打印,编制,不受限制。(购买相关硬件即可)
1.代码的编码容量
代码的编码容量即每种代码结构可能编制的代码数量的最大值。例如,EAN/UCC13代码的结构中,有5位数字可用于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在每一位数字的代码均无含义的情况下,其编码容量为100000,所以厂商如果选择这种代码结构,最多能标识100000种商品。
2.中山条码字符的编码容量
条码字符的编码容量即条码字符集中所能表示的字符数的最大值。
每个码制都有一定的编码容量,这是由其编码方法决定的。编码容量限制了条码字符集中所能包含的字符个数的最大值。
对于用宽度调节法编码的,仅有两种宽度单元的条码符号,即编码容量为:C(n,k),这里,C(n,k)=n!/[(n-k)!k!]=n(n-1)…(n-k+1)/k!。其中,n是每一条码字符中所包含的单元总数,k是宽单元或窄单元的数量。
例如,39条码,它的每个条码字符由9个单元组成,其中3个是宽单元,其余是窄单元,那么,其编码容量为:C(9,3)=9×8×7/(3×2×1)=84对于用模块组配的条码符号,若每个条码字符包含的模块是恒定的,其编码容量为C(n-1,2k-1),其中n为每一条码字符中包含模块的总数,k是每一条码字符中条或空的数量,k应满足1≤k≤n/2。
例如93条码,它的每个条码字符中包含9个模块,每个条码字符中的条的数量为3个,其编码容量为:C(9-1,2×3-1)=8×7×6×5×4/(5×4×3×2×1)=56,一般情况下,条码字符集中所表示的字符数量小于条码字符的编码容量。
在铁路行包物流运输过程中,行包作业的基本环节可以包括受理、承运、装卸、中转、保管、交付、查询、赔付等。其中在行包的装卸、站车交接、终点站交付时,中山条码都将在行包信息流与行包运输货流的核对校验中发挥作用。
在铁路行包信息系统中信息安全措施是必需的。威胁计算机系统中数据安全的因素有四种:中断(干扰)、截取、修改及伪造。铁路行包运输作业不是完全封闭的过程,很难防止和避免任何蓄意的信息截取。在条码技术的应用中,应该着重防范截取和伪造。例如,不法分子对未进行加密处理的货签条码进行扫描就可以轻而易举截取行包的有关信息。条码加密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截取和伪造的难度,提高了信息的安全性。
根据铁路行包信息系统条码应用方案,初期在行包票据和货签中使用EAN128条码来表示行包信息,将来有可能在行包货签上使用PDF417二维条码。包含在条码中的密约信息需要加密,以保障行包在整个运输作业过程的安全。
冒用他人商品条形码属侵权犯罪行为
【案情】2002年,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女湖公司)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取得69320075商品中山条码专用权,之后,一直续展该商品条码。2008年,仙女湖公司发现李小庆生产的蛋黄麻花外包装盒上印有上述商品条码,要求李小庆停止使用。2012年6月27日,新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检查李小庆的仓库,发现其生产的蛋黄麻花标注的商品条码为6932007500037,认定李小庆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责令其在2012年8月8日前改正。2013年10月,仙女湖公司发现李小庆的产品仍在使用上述商品条码,遂于2014年8月7日诉至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李小庆赔偿损失5万元。经法院调解,李小庆赔偿了仙女湖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分歧】擅用他人商品条码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损害了商品条码申请人的哪项权利?司法实务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该办法调整对象是“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第二十条规定“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据此应当解释商品条码工作主要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系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商品条码专用权不是私权。因此,仙女湖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合法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因此,商品条码作用重点在生产、流通、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是一项国家许可的特殊私权,商品条码专用权受到侵害的,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可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
【评析】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可知,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它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因司法审判中商品条码类民事维权案例极少,笔者用实证方式来分析商品条码的权利性质。结合商品条码使用的事实研读《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商品条码特定信息类似于商品的“公民身份证号”,它与特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商品名称、规格、质量等信息一一对应。在电子商务和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领域,商品条码能使机器快速识别此商品与彼商品,因此商品条码具有商品名称及与商品建立特定联系的标识作用。商品生产者冒用他人商品条码,明显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商品条码申请人合法权益。正是商品条码可以作为识别特定商品的名称、来源、质量等综合信息,其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因此商品条码可归入产品标识范畴,其与具体商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产品质量等产品信息相关联,系商品名称等产品信息的数字化表达形式。
李小庆冒用仙女湖食品公司商品条码的行为,足以使商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产生误认,妨碍市场的正常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调整范畴。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规定“侵害商品条码专用权纠纷”,人民法院将此种妨碍经营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法兜底保护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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