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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超市条码管理办法
作者:中山辉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7 08:29:47
主要巧克力糖生产工厂---伯麦尔公司(PALMER)的客户开始要求在送货到商店或批发中心时一定要带有送货标签。利用中山条形码技术和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伯麦公司满足了这些客户的要求。伯麦尔公司主管MIS糖豆生产的经理特瑟勒说:“条码和EDI系统的最大成效是使我们能够保住我们的客户,并避免因未达到客户要求而要付出罚金。我们都不愿想象如果没有这套系统会发生什么事情。”伯麦尔公司负责EDI的主管克力尼说:“以前我们的大多数客户从未要求过送货标签,在我们所有的糖果包装箱的侧面印有UPC码对他们已经足够了。但是现在自动化的批发中心和EDI要求更多的信息能被迅速扫描收集。”伯麦尔公司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包括美国减价零售店和药品店,以及在加拿大、墨西哥和俄国的客户,甚至在美国军队内部商店中也可找到它们。世界上较大的零售商都对供货商有非常严格的条码标签的要求。如果供货商没有提供适当的标签,要遭到罚款,最后可能失去生意机会。
在客户的驱动下,伯麦尔公司希望在任何进修都能达到所有客户的每一个条码标签的要求。为达到这个目的,伯麦尔公司要找到一种灵活性强的标签系统,它要能够在公司的生产过程中满足许多不同的要求。送货标签的制作自动化伯麦尔公司的送货程序随着技术的进步而改进。它从蜡版的包装发展到使用订制的标签,最后到在出货现场印制标签由人工张贴在包装箱上。下步则是进入自动化。特瑟勒经理说:我们以往的标签系统不很灵活,我们不能对客户要求的变化作出迅速的反应。为了使一个自动化标签系统适应公司的应用需要,就要从该公司的立场出发考虑问题。伯麦尔公司的每一个客户都有一种标签格式。产品标签是在公司内的仓库中完成的,有近一半的货物要有一个特殊的、为客户准备的含128码的送货标签,这些标签供EDI系统使用。要求特殊送货标签的客户越来越多。伯麦尔的其它客户也许还未要求这样的标签,但是它们也都有自己的标签要求,包括特殊的产品说明,伯麦尔公司一定要满足这些要求。除了要处理不同的标签格式、不同的产品和规格,伯麦尔公司还要求这套系统通过给订单加标签来提高送货的准确率,订单是由公司的主要计算机AS/400作业系统中转存到一个仓库数据库中。
最后,伯麦尔公司的生产有很强的季节性,每个节日前都会有一段生产高峰。对这套新系统的最后一个要求是,这个系统要能够在生产高峰期连续工作。解决问题伯麦尔公司对产品标签或条码并不陌生。伯麦尔公司在宾夕法尼亚有两个作业中心。20万平方英尺的生产车间现有8条生产线,另外一条正在安装中。在这里,数不清的糖果被生产、包装和装箱,然后运到城另一端的仓库中。很清楚,在这个生产车间需要大批标签。这里有两台点矩式标签打印机,和三台热敏转换标签印刷机,它们在工厂内部的标签印刷室不断的工作。需要印刷的有UPC条码标签、营养成分标签、价格标签、一些含有交叉二五码符号的包装箱和送货柜的标签。伯麦尔公司的第二处地点是33万平方英尺的仓库,这里在存储着等待运输的产品。这正是伯麦尔公司寻求改进标签系统的地点。鉴于与韦伯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伯麦尔公司又向它提出了帮助改进仓库标签系统的要求。
标签的制作达到了客户的要求伯麦尔公司的标签系统完全是根据客户的要求而设计的。每个客户的要求都有所不同,伯麦尔公司要达到现有的每个客户的要求,同时要适应所有新客户的要求。伯麦尔公司正赶在伯麦公司繁忙的感恩节生产期完成了系统安装工作,背后系统包括两台高速条码印刷/张贴机和两台韦伯公司特殊设计的物品传送装置。这些自动化的在线标签系统,以高速现场印刷和张贴标签,并具有持续性的准确率。所有设备通过韦伯公司的特殊的标签软件网络化,成为整个新系统的关键所在。伯麦尔公司在IBMAS/400的环境下工作。所有有关客户的资料和定货历史都存储在生产车间的分系统中,资料每天都更新。每天,带有需要运输的订单的ASII档案被转存到仓库的一部个人电脑中。每伯档案要与一个特殊的卡车送货单相吻合,档案中包含的内容有运输公司的编号、产品编号、每箱的数量和到货的地点。伯麦尔公司使用韦伯公司的标签设计软件包来控制它所有的标签印刷机械。这样,50多种标签格式的任何一种都可以在它的两个公司所在地被提取、产生和修改。
中山条形码:条形码的印刷方式有两种,一是采用印刷设备进行批量印刷复制,属于商业性的条码标签生产,这种方式一般将条码和图案一起拼版印刷。二是由计算机控制,适时进行打印条码标签和条码文件。前者适用于数量多、规格固定、内容相同的条码,与外包装图文同时设计和印刷。后者可通过计算机控制,实现按要求即时打印,灵活性较强。条码打印设备有喷墨打印机、热敏打印机、热转印打印机、击打式点阵打印机和激光打印机。为确保印刷后的条码符合规格要求,应根据印刷工艺和承印物特点,考虑制版工艺。如柔性版印刷工艺,在制版时可考虑适当减少线宽,以弥补印刷中扩大的偏差。对印刷热收缩包装材料,要考虑好薄膜收缩后条码所处的位置,预先算好纵、横向的收缩倍数,以便在制版时进行调整。
为便于使用时的正常识读,应注意条形码的颜色搭配。条码的识读系统,设置扫描器光源一般为波长630~700nm的红光光源,故应考虑墨色的红光效应。扫描器的入射光照射在不同材料和颜色的条码表面,所起到的反射效果也不同。黑墨对于红光可完全吸收,印品对入射光的反射率一般在3%以下,所以,大多数条形码都设计用黑墨印刷。而白墨对于红光则是完全反射,其印品对入射光的反射率接近于100%,所以,它是最理想的空白用色。基于上述原因,印品上的条形码多数印在白纸上。
但有些包装产品,从装饰效果出发,也有选择其它颜色搭配,这样应注意根据颜色的性质进行搭配。通常对红光反射率高的颜色有黄、橙、红、浅棕等。而黑、绿、紫、青色等,对红光反射率较低。合理设计条形码印刷颜色,应充分考虑颜色对红光的反射率等因素。透明的薄膜包装物不适宜直接印刷条码,应先印上白墨或黄色、橙红色作衬底,然后印上深色的条形码,如黑、深绿、深蓝色等,这样便于识读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中山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看起来并不被消费者注意的商品中山条形码往往隐藏着诸多问题,一些伪造或冒用的商品条码还可能涉及到假冒伪劣商品。昨天起,质监局执法人员对市区多家超市的商品条码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中的问题不少。
此次检查的重点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酒、化妆品、医疗器械、化肥和儿童玩具等商品条码的使用及标注情况,具体包括相关企业经销商品上是否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是否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是否在商品包装上伪造商品条码,以及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等情况。
据市技术监督情报所虞所长介绍,我市商品条码管理和规范近几年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错用、冒用、不用商品条码等。前不久,质监执法人员曾对全市160多家中小型超市、卖场进行过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了不少问题。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某超市的儿童玩具存在违规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当场要求超市方责令经销商建立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对商品条码进行查询比对,对条码存在问题的商品立即下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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