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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矿泉水条形码是干嘛用的?

作者:中山辉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2 08:54:04

仓库中山条形码管理软件是传播、介绍、国内外先进仓库管理思想、仓库系统技术与管理经验的专业知识平台。多年以来,我们的凝聚了国内外一大批仓储、物流企业的领导者以及移动设备技术、自动识别技术及物流管理等方面的高级软件及实施工程师。有理由相信通过我们的传播介绍能带动国内仓储、仓库、物流行业的管理进步与信息化进程1、条码采集和条码复用

建立物料编码规则可以帮助仓库条形码软件管理系统生成和校验数据。本系统支持对货号(也称物料号、品号等)、批号(批次号)

单件号(SN系列号)进行编码规则管理。条码通常由编码组合而成。仓库条形码软件管理系统目前可以针对货物设置条码规则,

帮助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货物条码,以及在扫描货物条码时自动解析条码内容。

2、批次管理

由于仓库条形码软件管理系统货物条码直接复用供应商条码,不仅解决了条码的复用也可以解决公司对批次管理的需要。

仓库条形码软件管理系统在条码制作功能里面添加“批号”字段,每扫描条码系统则将批次号自动添加到系统,系统其他进货、出货、报表等各大功能,都应用相应批次号对货品管理。并且系统按照计划控制的批次发货。

3、仓位管理

系统能给仓库的每个仓位编号生成对应的条码,条码枪扫描后在仓库条码管理条码系统中自动对应相应仓位信息。给仓位的管理带来极大方便。不仅减少了叉车寻找货品的时间,也提高了盘点,进货、出货等操作的效率。

4、计划管理

日常计划、JIS计划单、备件计划、换货计划以及邮件计划可以跟ERP系统实现无缝接口。保存了数据的统一和原始性。解决了手工操作易产生误差的问题。

5、条码枪直接操作入库、出库全过程

6、强大的查询引擎仓库条码管理系统的查询功能,包括:供应商货品批号流转、货品综合信息查询、进货单据明细、待检品单据明细、出货单据明细查询等信息的查询功能;在基础资料管理、进货、出货、盘点调账、仓库储位等模块每一项列表无处不贯穿丰富的查询。方便操作人员快速便捷,获取即时信息。

7、丰富的报表打印功能在仓库条码管理系统中专门设置“报表”模块,将系统产生的各种信息汇总到报表中,包括:仓库库存报表、仓库日收发存报表、仓库收发存明细报表、国产件日报表、货品收发存报表(按日期)、存货仓储费按比例设置、货品收发存财务报表等。

墙壁装饰已有近百年历史。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适合内墙面装饰的墙纸可谓千姿百态,品种花色琳琅满目。很多人就问,墙纸不就是纸造的吗?凭什么挂个洋牌子,每平方米动辄就卖到数百甚至上千元?外行的消费者一看产品说明就被蒙住了,几乎都是外文,除了英文还有德、意、法、日、韩等文字。其实,这些墙纸很多都是假洋货,多数是在江苏、浙江、广东、江西等地生产,充其量有个别品牌的某些配料是进口的。

假洋品牌如此炮制

首先是取个洋名字,要让消费者一看就感到洋味十足,比如“某某世家”、“意大利某某品牌”等,然后再加上一个类似于“since1906”之类的标注,编一个成功创业的励志故事。稍高级一点的,在境外花几千美元委托专业注册公司注册一个空壳公司,弄一个洋出生证明,注册个洋商标,然后在国内生产。要的就是“脸儿生”,要的就是让你记不住名字。还有的直接把自己扮成国外某知名品牌的中国总代理,并号称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最有“功力”的是打擦边球,利用某些特殊手法,使自己获得知名洋品牌在中国的若干年商标权,这样便可以自己生产、贴牌。产品只要看起来高档即可,广告也请老外当模特,以表示洋身份名副其实。

让“假洋”墙纸现形

消费者可以向店方提出看整箱原包装,或看没有拆封的整卷墙纸的条形码。条形码是商品的身份证,由代表12位数字的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产品代码的前2位为国别码,如00~09代表美国,30~37法国,40~44德国,45~49日本,69中国,80~83为意大利等。再者,原装进口墙纸有报关单、海运提单、装箱单和货柜发票,四单联合起来查证后,再上网浏览这些品牌的网站,是骡子是马一目了然。

除了条形码之外,墙纸包装上应该附有中文说明。针对全外文的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有规定,没有中文标识及没有中文说明的产品,不准在中国市场上销售。郑州恒佑科技的自行研发的中山条形码打印软件《Labelmx通用条码标签设计系统》,以专业、精准的特性赢得了良好的市场口碑,支持各种打印机的特性也为不少客户节省了额外采购专业条码打印机的费用,是当之无愧的条码打印软件的首选。

条形码是一种信息代码,用特殊的图形来表示数字、字母信息和某些符号,条形码由一组宽度、反射率为同的条和空按一定的编码规则组合起来,用以表示一个完整数据的符号。通常,将人可识别的字符注在条形码符号的下面。

☆条形码元素:用以表示条形码的条和空,简称为元素。

☆条形码字符:用以表示一个数字、字母及特殊符号的一组条形码元素。

☆条:在条形码符号中,反射率较低的元素。

☆空:在条形码符号中,反射率较高的元素。

☆位空:在条形码符号中,位于两个相邻的条形码字符之间,且为代表任何信息的空。

☆条高:在条的二维尺寸中较长的那个尺寸。

☆条宽:在条形码符号中,排除两侧静区的那部分长度。

☆单位元素长度:在条形码符号中,窄元素的标称宽度为单位元素宽度,用X表示。

☆两种元素宽条形码:在条形码字符中,如果元素的宽度只有两种,即宽元素和窄元素,则称此种码制为多种元素宽条形码。

☆多种元素宽条形码:在条形码符中,如果元素的宽度有三种或三种以上,则称为此种码制为两种元素宽条形码。

☆条形码逻辑值:对于两种元素宽长形码,宽元素的逻辑值为1、窄元素的逻辑值为0,对于多种元素的宽条形码,若单位元素宽度上是条,则逻辑值为1,若单位元素宽度上是空,则逻辑值为0。

☆连续码型、离散型条形码:在条形码符号中,如果两个相邻条形码字符之间存在位空,则称此种码制为离散型条形码,否则称为连续型条形码。

☆长度固定、长度可变条形码:在条形码符号中,如果符号所包含和条形字符的个数是固定的,则称此种码制是长度固☆定中山条形码:否则称为称度可变条码。

☆自校验条形码:如果一个印刷错误不引起一个字符被译成此码制中另一个字符,则称此种码制为自校验条形码。

☆(n,k)码:具有多种元素宽度的连续型条形码,又叫做(n,k)码。N指条形码符中所含单元素宽度的个数,K指一个字符中条或空的个数。

☆条形码符号密度:是指单位长度中所能表示的条形码字符的个数。

☆条形码字符集:条形码字符集是指条形码制中所给定的的数据字符的范围。在各种条形码制中所给定的数据字符范围。在各种条形码码制中,字符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数字式字符集,它包含数字0~9及一些特殊字符;另一种是字母、数字式字符集,它包数字0~9、字母A~z及一些特殊字符。

☆污点:空及静区中出现的与条反射率相近的点。

☆疵点:条中出现的与空的反射率RL和条的反射率RD之差与空的反射率RL的比值,用符号PCS表示,即:PCS=(RI-RD)RI。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中山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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