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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仓储条形码如何查询?
作者:中山辉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9 08:48:32
红酒小白鉴定真假进口酒的方法之一:看红酒的条形码,6开头的为国内灌装,3开头才是法国原瓶进口。这是网络上各种鉴假小妙招中,出镜率最高的,也是最侮辱智商的!试问,红酒都能仿冒,条形码为什么不能仿冒?
1、简单说说商品条形码市面上流通的商品,都有一个条形码。商品条形码具有性,每款产品的条形码互相独立,各不相同。条形码又分为多种类型,零售领域应用最广泛的是EAN-13条形码。EAN-13是欧洲物品编码(EuropeanArticleNumber)的缩写,由13位数字组成。前面三位数字为国别代码,例如中国的国别代码为第四位至第八位,为厂商识别代码。第九位至第十二位,为商品代码。第十三位是校验码。以张裕的一款红酒为例,中山条码号为其中,690为中国的国别代码,15844为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配给张裕的厂商代码。0105为张裕内部对这款红酒的编号。
最后一位数字:
1为校验码,通过前12位数字计算而来。条形码并不具备防伪功能,通过条形码生成器,输入数字就能生成条形码。百度上就能搜索出一大堆,造假者可以任意生成条形码,只要他们知道编码。只要条形码上编号不是胡编乱造的,就不可能从条形码上看出一款酒的真伪。如何查看商品的条形码是否真实有效呢?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网站,输入条形码号,可查询到厂商信息。国外的条码照样能查询到,如果无法查询,则商品一定有问题!
2、国产的商品,也可以使用国外的条形码前文说了,条形码的前三位数字是国别代码。表示,这个条码是属于某国、某企业的。但是,并不能说明商品的产地,因为条形码是可以授权使用的。国外的企业,可以授权国内的公司,使用他们的条形码。这在《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特别是一些跨国集团,因母公司产能不足、市场战略调整等原因。会授权国外的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条形码生产产品。例如这款威露士洗衣液,使用的是888开头的新加坡条形码。但是,生产企业却是威露士的广州工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条形码只能看出一款商品归属于哪家公司。而无法通过条形码看出产品的产地!
3、国产红酒,也能使用法国条形码前文说过,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内企业取得境外的授权后,就能够将国外条形码,用于国产的商品上。也就是说,国内的酒厂,只要取得法国公司的授权,所生产的红酒,就能印上法国的条形码。这种情况常见于保税区内的酒厂。从国外进口红酒原液回保税区装瓶,并获得国外的条形码授权,之后从保税区报关入境。利用保税区“境内关外”的特殊地位,这种红酒具备真实的报关、出入境检疫单证、国外的条形码,可以合法的冠以“原瓶进口”之名!
因此,3字头的条形码,未必就是法国红酒。同样,69开头的红酒,理论上也可以是进口酒,只不过没有企业会舍弃国外条码,而使用69条码。通过条形码是无法鉴别红酒真伪的,甚至无法确定红酒的产地!
物流单元的编码
物流单元标识代码的结构
物流单元标识代码是标识物流单元身份的惟一代码,具有全球惟一性。物流单元标识代码采用SSCC(SerialShippingContainerCode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表示,由扩展位、厂商识别代码、系列号和校验码四个部分组成,是18位的数字代码,分为四种结构。其中,扩展位由1位数字组成,取值0~9;厂商识别代码由7~10位数字组成;系列号由9~6位数字组成;校验码为1位数字。
附加信息代码的结构
附加信息代码是标识物流单元相关信息(如物流单元内贸易项目的GTIN(GlobalTradeItemNumber全球贸易项目代码)、贸易与物流量度、物流单元内贸易项目的数量等信息)的代码,由应用标识符AI(ApplicationIdentifier应用标识符)和编码数据组成。如果使用物流单元附加信息代码,则需与SSCC一并处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企业大多都面临着国际竞争的压力,尽管国内一部分大型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许多专卖店,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营销网络体系,而且部分实施了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但在建设现代化的物流管理体系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尤其在管理模式的建立和管理方面仍停留在人工操作管理阶段。落后的管理模式和设施对于企业日益增长的货物配送需求愈发难以适应,因此,应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改变管理模式,实现仓库管理的自动化已经成为一种必然。
现阶段,在仓库系统的内部,企业一般依赖于一个非自动化的、以纸张文件为基础的系统来记录、追踪进出的货物,以人为记忆实施仓库内部的管理。对于整个仓储区而言,人为因素的不确定性,导致劳动效率低下,人力资源严重浪费。同时随着货物数量的增加以及出入库频率的剧增,这种模式会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运行工作效率。而现有已经建立的计算机管理的仓库管理系统,随着商品流通的加剧,也难以满足仓库管理实时性的要求。无线通讯网络的解决方案开始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关注,无线通信技术在解决了仓库管理操作人员的流动性问题的同时,实现了数据的实时传输。因此,我们设计、开发了RF无线实时管理系统。
系统的基本功能:
无线实时仓库管理系统是以中山条码技术为核心,充分应用无线网络通讯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和无线手持电脑终端,结合C/S和B/S体系结构,建立的自动化实时仓库管理系统。
综合考虑现有的仓库系统需求,自动化的仓库管理系统基本功能如下:
·库房的出入库管理
对于库房的出入库严格进行管理,否则谈不上库房管理。应用条码技术达到前端应用与后台的时时联系,把出错率降至最低。
·实时货位查询和货位动态分配、管理
通过扫描商品的条形码可以实时查询其存储的货位,同时基于货位库存信息分配货位或动态定义货位。
·人物力资源动态综合分配
可以基于出入库商品的批量动态地分配人力、物力资源,充分利用资源,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
·仓库系统综合盘点功能
可以定期对整个仓库系统进行全面的盘点,产生差异表,便于复盘验证。
·仓库内部随机抽查盘点功能
可以分仓库、分区、分货位进行随机抽查,也可以针对特定类抽查。
针对于系统需求,从技术角度而言,系统的建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实时数据采集:由于人员操作的流动性,必须采用RF无线网络技术和无线手持电脑终端。
·商品条码化:条码是商品的唯一标识,现代商业管理(包括仓库管理系统)的基础是商品的条码化。
·货位规范化、条码化:自动化的仓库管理必须借助条码技术建立货位管理规范化。
条码与RF技术系统应用的效果
无线实时仓库管理系统的实现可以大幅提高仓储运作与管理的工作效率,大幅度减少了现有模式中查找货位信息的时间(经检测可以缩短2/3左右),提高了查询和盘点精度(精确度可以达到99.95%以上),大大加快出、入库单的流转速度,增强了处理能力。同时系统的实现还减少人力资源浪费,由于采用了人力资源动态综合分配,经统计可以减少20%左右,最重要的是提高了人员的利用率,减少了不必要的耗费。因此,条码与RF无线实时仓库管理系统可以满足现代物流管理模式下仓库管理系统的需求。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中山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取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前提下,才有将其转让的可能,非系统成员不具备从事本违法行为的资格。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系统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允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基础设计和编制商品条码;二是直接转让自己的相应商品条码,也就是允许其他主体直接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条码。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这种责任在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充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处理;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须依法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不得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更不得在商品包装上再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3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者应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经销者或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同时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行为;另外,经销者还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所处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释义】
1.本条是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销售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商品条码的名义这一前提条件。如果销售者并未以这一名义为借口,则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供货商依法要求退还。这种责任首先不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部门的直接干预,供货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销售者提出退还要求;其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实际上是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供货商自由选择权,供货商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其他考虑不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此时进店费等费用的支付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其三,供货商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还不正当费用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对销售者提出过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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